“桅子花开,so beautiful so white,这是个季节,我们将离开……”
当歌曲响起,眼看着毕业季又要来到,下沙大学城又一批毕业生即将告别校园,进入职场。
作为职场上的新人,毕业生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开发区人社局提醒,试用期陷阱不得不防,小心被滥用。提醒广大初入职场毕业生:入职一个月内须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30日内单位须缴社保。
“某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降低人力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毕业生们要注意,试用期不是白用期,警惕单约试用期、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拒交或欠交社保等试用期陷阱。”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如你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86834518。
结合曾发生在毕业生身上的典型案例,开发期劳动监察大队仔细剖析,供毕业生们以此为鉴。
案例一 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被填空” 月薪缩水一半
小莫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月薪6000多元。拿到劳动合同的时候,小莫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岗位和工资,还是在这份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可几个月来,他每月工资只有3000多元。小莫找到人事部门屡次协调未果,最终公司让他马上走人。小莫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公司拿出了与小莫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当初不同的是,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的劳动报酬处已写上3000多元。
【点评】像小莫这样遭遇劳动合同“被填空”的人并不少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文本保留一些空白处,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意更改,这都为劳动者日后维权埋下隐患。如果小莫想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弄虚作假,就得找到相应证据,但现实中很难取证。因此,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单位公章,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等,发现空白劳动合同,要勇敢地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己的疑问,不要贸然签字。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有些单位“2个月试用期之后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案例二 入职30日内须缴社保试用期最长不超6个月
小邹进入一家网站工作,试用期已超过大半年,尽管平时做的工作与正式员工无异,但公司每月只发给他1400多元工资。本以为转正后工资会有所提高,但小邹得知,他还要经过3个月试用期才能转正,而且转正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点评】小邹的试用期已超过最长期限6个月,如果单位没有提出任何不能转正的理由,就明显违反试用期相关规定,小邹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另外,根据社保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还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三 因入职培训等名义不要缴纳费用
小李是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经过两轮的面试后,小李收到了某科技公司发出的《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通知中写明,小李通过了科技公司的咨询顾问岗位面试,为确保小李掌握该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胜任入职后的工作需求,该公司将对小李进行相关培训,公司与小李各负担培训费用的50%。考虑到该行业的发展前景,小李向科技公司缴纳了培训费2万元。然而,5个月的培训后,科技公司并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岗位。
【点评】科技公司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以对小李进行入职专项培训为由,向小李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小李有权拒绝。《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此外,科技公司虽向小李发出《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但该通知仅代表小李通过面试,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小李并不能据此认定,该份工作已经“十拿九稳”。因此,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代存、代管“从业资质证”“资格证”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