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于4月19日下发的《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同时实现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
据了解,在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方面,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补助9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区人均财力水平,按照40%、50%和6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在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方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即在原基础上城镇每人每月增加30元、农村牧区每人每月增加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即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6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区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在实现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方面,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区百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所需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我区要求,各盟市已出台的民生补贴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以上几项惠民政策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尽快筹集所需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让符合条件的广大群众真正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