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女性:这些权利你享受了吗?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日期:2017-12-28 浏览

  通常一般职业妇女只模糊地知道“三期”内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国家对职业妇女劳动方面的保护是多方面的,作为职业女性,应当知道自己最基本的劳动权利

  ◎ 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我们在一些报刊上时有发现限制性别的招聘广告,有的公司招聘时虽然表面没有性别限制,可一旦进入面试阶段就将女性拒之门外。一些单位和部门“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更为恶劣的是,一些企业在女职工孕期采取“变岗变薪”的办法,侵犯女职工合法利益。

  从由全国妇联牵头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看,职场中的女性权益仍在遭受侵害。

  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再就业较男性困难,49.7%的女员工认为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比下岗男员工高出18.9%;18至64岁人士的就业率,女性比男性低6.6%。城镇就业女性的年均收入大约是男性收入的70.1%;从收入分布看,城镇就业女性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占47.4%,低收入的女性比男性高19.3%,而年收入高于1.5万元的女性为6.1%,中等以上收入的女性比男性低6.6%。城镇男女收入的差距与就业状况和职业层次直接相关。女性较多地集中在收入偏低的职业;在相同职业中,女性的职务级别又比男性偏低。女性在各类负责人中的比例占6.1%;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占22.8%,但这两类职业中,女性收入占同类男性收入的比例仅为57.9%和68.3%,低于平均水平。

  在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国家和上海市早就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在就业方面,法律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工资待遇方面,法律规定要实行同工同酬原则,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方面,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

  ◎ 生育“三期”工资如何计算

  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同时,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漫画作者:戴秀珍)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超过部分,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承担。

  因特殊情况在上海市以外的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符合条件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 产前假有什么待遇规定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纠正这些错误做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同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发本人产假工资的80%,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

   ◎ 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有何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1990年以“沪府(90)36号令”转发了原上海劳动局颁发的“沪劳保发(90)109号”文件。这个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同时,有关文件规定,在6个半月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哺乳时间是这么规定的:“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 哪些女职工有一天经期公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野外作业,解释为“系指建筑、市政施工、码头装卸等露天作业”;此外,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规定为:“从事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作业的女职工,如纺织挡车等在月经期间,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公假一天或照顾。”根据国家上述规定,在经期可享受一天公假等照顾的女职工有六类:一是高空作业的女工;二是从事低温作业的女工;三是从事冷水作业的女工;四是建筑、市政施工、码头装卸等野外作业的女工;五是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工;六是从事长久站立行走作业的生产一线女工。

  ◎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为保障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规定,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三种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诉;二是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三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