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有私家轿车”也成企业招聘条件?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日期:2017-12-28 浏览

     据媒体报道:某市电脑科技公司招聘3名员工,把“必须有私家轿车”列为招聘条件之一。其原因是,公司需要到市郊一些客户群体开展业务,路途较远,员工有了私家车,一则方便工作,二则可给公司增“面子”。

  读了这则新闻,有一种遭受电击的刺痛感觉。企业缺什么,就把带什么作为录用员工的条件,这还了得!缺轿车的,要求带轿车;电脑不足的,要求带电脑;资金拮据的,要求带多少万元……如此这般,哪里还是招聘职工?

  该报道说,企业在招聘时要求员工有私家车,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了。我认为,这种现象在传播一种极其危险的企业用人信号,也可以说是一种企业用人歪道邪术。这一招聘“潜规则”的要害是“嫌贫爱富”,凸显就业歧视,不利于人才在公平公正的环境里竞争。显然,能够买得私家车的,能够带得起昂贵物资的,能够掏出巨额资金的,绝对不可能是一般低收入家庭,更不可能是下岗、失业人员,肯定都是富家子弟。如果各行各业都效法这种“嫌贫爱富”的用人规则,那些社会底层的穷苦子弟,岂不是要永远被排斥,永远无业可就?

  即使是一些特殊的岗位,也不应该这么样“设坎”。无论何种企业的何等重要的岗位,只能把学识、技术、能力等涉及劳动者素质方面的内容作为招聘条件,并且一视同仁地择优录用,而不应该附加任何或钱或物的外在条件,更不应该看重家庭背景,以穷富论去留。这个道理既简单,又通俗,因为企业是招聘适用的员工,而不是其他。

  我国劳动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而且,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发文,三令五申,禁止企业在招用员工时,要求带资,或收取抵押金。可见,把“有私家车”之类属于劳动者“身外之物”的东西列为招聘条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虽然我国劳动法规也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这种“自主用人的权利”应只限于在劳动者本身素质方面,而不能设置就业歧视性的限制。

  “有私家车”之类的“嫌贫爱富”的用人“潜规则”,有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有损于和谐社会构建,政府有关方面应予以足够重视,坚决地查处和纠正,并严格防止扩散蔓延。为此,我建议国家在修订《就业促进法》(草案)时,在“总则”“第五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的条款中,加上“不因个人经济条件因素而受歧视”的内容,以防范企业在招用职工时,“嫌贫爱富”,逼迫劳动者带钱带物。

 

 

 

 

 

(编辑:师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