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不可盲目攀高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日期:2017-12-28 浏览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数据表示,截至6月底,全国共有6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时间间隔为18.7个月,平均调增幅度为11.1%。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19元。此外,9个地区发布了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在8.5%左右。

  据了解,我国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多年,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历经了较大幅度上涨。但是在当前经济下行期,考虑到企业用工成本与效益等因素,一些地方工资上涨步伐明显下降。根据人社部统计,过去5年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幅为13.1%。而今年上半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省份中,仅辽宁(17.7%)、重庆(20%)超过了13.1%。

  “在当前经济增速明显下滑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慢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次数,合理降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面对经济增速放缓的形势,为贯彻中央关于“降成本”的要求,需要对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进行研究调整。但他同时指出,各省份在调整最低工资时不仅要考虑经济增长速度,还需综合考虑包括物价上涨情况、社会平均工资提高以及就业状况等多种因素。他建议,有条件的地方,还是要适时合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各地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切勿与周边地区搞攀比,应当把握好度,既要努力保障提供正常劳动的低收入劳动者实际生活不下降,同时要避免给企业形成过大压力。

  “过去十几年工资增长确实是比较快的,原因在于劳动力供求格局发生了变化。”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解释说,之所以应该放缓工资上涨的步伐和频率,是由当下我国供求关系所决定的。过去30多年,第一产业与第二、三产业之比从刚开始的7∶3,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6∶4、90年代中期的5∶5,再到21世纪初的4∶6、现在的3∶7,劳动力就业结构不断发生变化。为保持中国制造业企业的竞争优势,在工资的政策、工资引导上,应该适度放缓工资调整的频率、提高的幅度。

  相关专家指出,今后在推动工资正常增长的同时,要注重同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在降低制度性成本上多下功夫。

  “我国要保持在劳动密集型领域方面的竞争优势,也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信长星认为,当前我国人力成本上升,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讲,劳动力成本仍然存在优势。相对于其他劳动力成本比我们低的国家,虽然劳动力成本方面的优势不足,但是对吸引投资来讲,在劳动者素质、基础设施、配套产业和整个大投资环境方面具有优势,关键是要进一步发挥好优势。

  首先,在工资的政策、工资引导上,适度放缓工资调整的频率、提高的幅度,通过合理把握来继续保持竞争优势;其次,保持竞争力,更重要的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保持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增长的潜力、拓展和发展的空间,创新驱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劳动生产率;最后,具体就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讲,让相当一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产业梯队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保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必要的份额,继续保留这个领域一部分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