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用工形态席卷各年龄段劳动人口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日期:2017-12-28 浏览

  “平台+个人”将成为未来就业新趋势

  滴滴出行政府事务总监崔衍超

  近几年,作为为“网约工”提供工作的公司,滴滴出行一直处于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5年,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舆论巨大的反响。经过一番调研与修改后,2016年7月,交通部联合六部委正式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滴滴出行这类新型的网络预约出行方式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

  我发现相比于2015年《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要求平台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同,在正式出台的《办法》中,这条规定作了修改。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认为从“劳动合同”到“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无疑为共享平台企业与网约工之间架起了更多的合作桥梁,不再是公司与员工的关系,而是上升到平台与个人的关系。

  滴滴出行从2012年6月起步,至今已经有近5年的时间了。从一家互联网企业,到如今的一站式出行平台,滴滴在摸爬滚打中摸索出了一套平台与网约工合作的办法。

  在上海,滴滴出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与网约车驾驶员进行合作。第一种是私家车加盟的方式,这也是一种共享出行的理念。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在滴滴平台上,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提供其本人合法正规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身份证,通过验证后可以在平台进行注册。在这种方式中,驾驶员以兼职的居多,与滴滴平台之间属于比较自由、便捷的网约工合作方式。

  第二种是租赁公司加盟的方式。租赁公司提供符合规定的车辆,驾驶员可以从租赁公司承租或者购买到具有营运资格的车辆,再通过平台注册进行工作。在这种方式中,驾驶员也会与租赁公司签订协议或者合同。以上的两种方式都为协议式加盟,滴滴不与网约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第二种租赁加盟中,也不限制驾驶员与租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从去年的统计情况来看,超过1/4上海地区的网约车驾驶员的收入超过4000元,这是他们辛勤劳动的获得;63.1%的驾驶员兼职收入超过2000元,且大多为闲暇或者周末接单,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特性。

  根据第三方的研究报告,预计到2020年,在共享经济领域内提供服务的人数有望超过1亿人,越来越多的人会从劳动合同关系走向劳务合同关系,从雇佣式就业走向创业式就业,从全职工作走向兼职分时工作。

  共享经济将重塑社会组织,现在的“公司+员工”的方式也会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内被类似于滴滴出行的这种“平台+个人”的方式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