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否”不该成女性求职的障碍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日期:2017-12-28 浏览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业歧视成为许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又一个毕业季临近,对这一话题的讨论越来越有现实针对性。

  就业歧视包括地域歧视、种族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等,但从目前国内情况看,最受诟病的当是性别歧视。可以预料,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求职中的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将更加突出。过去,困扰女性就业的是两大问题:一是“婚否”,二是“生育否”。今后,“二孩否”的问题将加入进来,成为悬在求职女性头上的三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从现实层面看,针对就业歧视包括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法律层面早有应对,推出了各种规范和惩治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并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虽然还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但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如果从思想和学理层面看,对待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同思想体系或流派所秉持的理念和立场则不尽相同,甚至彼此间根本背离。

  有人认为,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得解雇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员工,这在主观上是希望给职场女性一种偏向性保护,实际上却导致企业不愿意招收女性,从而成为产生就业歧视的渊薮。他们由此主张,必须修改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剔除其中过于僵化的部分,保证企业用工的自主性和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构建一种平衡和平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