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实施女性求职:隐性歧视抬头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日期:2017-12-28 浏览

  春季,是招聘和求职的高峰期,很多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再次遭遇到了“只限男生”的歧视门槛。

  刚大学毕业的小张与男同学一起参加一家软件公司应聘。后来,小张的男同学应聘上了,而小张却落选,“当时我们刚从学校毕业,我学的是计算机专业,有一次我们几个同学去一个招聘会,有个公司正好要招计算机专业的,待遇也行,我们就都投简历,但那个公司没有收我的简历,两个男同学就被录用了。”

  后来,小张听应聘上的男同学说,公司担心女员工今后可能会面临结婚怀孕而增加公司的人力成本,因此没有选择录用女性员工。

  女性因为自身的生理原因,面对(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三期”时,不得不暂时中断工作,因此会影响工作的连贯性。另外,企业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还必须支付相应的工资,势必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在选择录用员工时,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出现“重男轻女”的现象,“我去应聘的时候,都会问我,是不是单身呀,有没有孩子呀,来了例假会不会请假等等一些问题吧,我觉得也很无奈,这就是对女性找工作的一种歧视。”

  赵女士在沙河市某宾馆人事部工作6年,2015年怀孕三个月时突然被单位辞退。并且只是口头通知辞退,没有给任何辞退信等文字材料,工资也没有发到位,“当时他就莫名其妙地宣布辞退呗,什么理由都没有就直接说是辞退。不给,你给他要他都不给,拖着我一个月工资不给,什么都没有,后边实在不行了我申请劳动仲裁吧,我去劳动局仲裁去了。”

  据赵女士说,在他们单位这样的事还有几例,“我不是了解这一块吗,所以就是去劳动仲裁了,有一些就是人家实在不让干的话,就直接不了了之了。”

  《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就业权,“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首先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要平等对待,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不能以性别作为一个招聘要件,除非特殊行业。”

  河北三和事务所律师周立柄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产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女性在求职工程中如果遇到就业歧视,“发现在某个具体的企业招聘的过程中,出现了以性别作为甄别限制条件,当然从妇女的角度来讲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还有另一种情况,女性职工在实际用工过程中被辞退,“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向劳动部门下属的劳动监察委员会来要求纠正,如果仍然解决不了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周立柄还指出,在一些中小型企业,对妇女“三期”保护的法律规定几乎形同虚设。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出击,维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