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或年内提前试点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日期:2017-12-28 浏览

  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给保险业送来了强劲的政策暖风,保险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

  8月20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表示,争取创造条件,提前启动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原定试点时间是2015年内。

  此外,王祖继称,保监会将会同各部门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制定制度框架和实施方案。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将破冰

  “新国十条”中最受专家和业内人士关注的问题之一即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落地。

  对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落地时间表,王祖继在发布会上表示,“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明确规定2015年内启动试点工作。“我们争取创造好的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启动试点。”

  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办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的保险。社会公众投保这个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的个人税收延迟缴纳的优惠。长期以来,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一直处于“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局面,而7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之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就呼声再起,而“新国十条”终于带来了政策的春风。

  “新国十条”明确,在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下,要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其中涉及包括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等多个方面。

  王祖继表示,开展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好处非常多。首先,通过延迟纳税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社会公众积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养老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可以大大减轻财政负担。第二,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层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在我国快速老龄化的背景下,财政又不是很充裕,社会保险只能是保基本,丰富保障层次,满足不同的保障需求的职责可以更多地放给市场,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起到更好的效果。

  “‘新国十条’当中明确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要求商业保险成为家庭和个人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提供者。这些政策要落实到位的话,抓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是很重要的措施,也是非常有效的措施。”王祖继说。

  据了解,保险业内提出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已有十年,其中上海作为首个试点率先实施的呼声最高,试点方案已经成型,曾多次上报各部委,一直未落地。2013年前后,由于人身保险费率改革的开启,上海试点再成热点。此外,保监会还曾配合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向各保险公司就《上海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而早在2009年,国务院在推动上海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文件中,已经明确提出来,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从2009年开始,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上海市都做了大量研究。

  王祖继表示,保监会作为主要的政策执行主体,在个税递延的制度安排、产品设计、流程等相关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应该说有一定的技术储备。

  推动巨灾保险立法

  就巨灾保险落地细节方面,王祖继表示,这次“新国十条”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作出了明确部署。巨灾保险制度的落地对保险业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着国家将保险纳入了灾害事故的防范、救助体系的制度安排,意义非常重大。

  业内人士曾对《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表示:“‘新国十条’中的一大创新点是在巨灾保险上的布局。”涉及巨灾保险的相关政策中,“新国十条”明确,要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此外,要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根据保监会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安排,巨灾保险制度的大体框架是,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包括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目的就是要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王祖继进一步表示,“新国十条”作出明确部署之后,下一步保监会要会同各个部门继续地推动,首先要推动巨灾保险立法,以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作为突破口,将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灾后防范救助体系。第二,会同财政部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和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第三,要完成一些专项工作,比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的巨灾条款、费率的厘定,包括巨灾共保体的筹建等方面专题性研究。第四,继续推动各地的试点工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