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薪酬亟待制度性改革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日期:2017-12-28 浏览

  企业高管的薪酬设计,必须把高管的利益与企业和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防止高管把企业变成自己的"摇钱树",为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制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策略,而不考虑企业本身的利益与长期发展。

  笔者在《中国企业高管薪酬高不高》中业已论述,西方发达国家企业高管平均薪酬均未超过人均GDP的4倍,未超过最低工资的8倍,未超过全国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中国高管平均薪酬是人均GDP的22.6倍,是最低工资的79.3倍,是全国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8.7倍。如果对比这三个参数,中国企业高管薪酬高出西方发达国家同行十多倍。

  中国企业高管薪酬不但高,而且薪酬构成也不合理,主要体现在薪酬与绩效几乎没多大联系,高管“旱涝保收”,即使企业亏损也照样领取高薪。例如,2011年上市公司年报显示,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11年的净利润比2010年下滑了26个百分点,可高管薪酬总额却比2010年上涨了22%。

  企业高管薪酬不只是经济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势必影响到整个经济体的健康发展,影响到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尤其是国有企业,其股东是全国人民,高管作为全国人民的雇员,必须把全国人民的利益作为企业发展的最高目标,要把企业利润用于给公民分红或为公民提供社会福利保障,而不是企业内部私分。为此,不少国家把政府注资的企业高管按公务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法国规定,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任何变动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董事长必须是公务员,由总理任命,执行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总经理由董事会招聘,薪酬标准由财政部确定,没有浮动工资,也不实行年薪制;财政部的公务员不能到曾管辖过的国企任职。

  瑞典政府禁止向国企高管发放奖金,瑞典财政大臣安德斯·博里撰文说:“毫无疑问,国有企业管理层须把瑞典民众的福祉放在心上。”

  如果允许高管给自己发天价年薪,允许高管实现企业的短期目标就能获得巨额绩效奖金,这就使高管放弃了对企业长期发展的责任。这时,企业高管对待企业的态度就好比租车人对待被租用的汽车一样,都想让租来的汽车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谁都不想对汽车进行保养,这必然会缩短汽车的使用寿命。

  为此,企业高管的薪酬设计,必须把高管的利益与企业和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防止高管把企业变成自己的“摇钱树”,为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制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策略,而不考虑企业本身的利益与长期发展。

  为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限制高管的现金工资,让薪酬的主体体现在企业各种形式的股权上。换言之,高管们只有为企业带来长期、稳固的丰厚利润,才能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这就意味着,公司利润高,薪酬就高;公司利润低,薪酬就低;公司亏损,高管们的这部分薪酬也就化为乌有。

  举例说明:公司与高管签订协议,规定完成年度利润增长10%的目标后,公司奖励高管100万股股票期权,股票的行权价为签订协议时的市价,假定为每股10元。到年末,公司的利润增长超过了10%,实现了高管与公司的协议目标,公司则奖励给高管100万股股票期权。如果允许高管此时行权,假定此时的价格是每股20元,高管先按10元的行权价购买这100万股股票,然后再按照每股20元的现价卖出,每股获利10元,100万股共获利1000万元。这1000万元就是高管的绩效奖,是高管薪酬的主要构成部分。

  例如,美国私募股权上市公司黑石集团CEO斯蒂夫·施瓦茨曼,2006年薪酬总额为3.983亿美元,这是因为他拥有公司23.3%的股权,而这一年公司盈利丰厚。但在2008年和2009年,施瓦茨曼只领取了35万美元的基本年薪,因为这两年公司业绩欠佳,股票也从2007年的每股31美元跌到2009年2月的3.55美元,这位叱咤风云的资本玩家当然也就没有套现的可能了。

  为了防止高管“见好就收”置企业的未来发展于不顾,防止高管的错误决策为公司未来几年带来风险,还要规定高管获奖股权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或对股票期权行权时“质押”一定比例的股份,把高管的利益牢牢拴在企业长远利益上,让高管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负起责任。如果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则没收这部分被“质押”的股份。例如,摩根士丹利2009年高管薪酬中有约四分之一为现金,其余为递延股票,薪酬最高的30名高管大部分所获得的薪酬至少有65%被递延支付,这些钱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必须返还给公司。

  当然,更便捷的办法是要求高管自掏腰包,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普通股,使高管的利益与企业和股东利益保持一致。美国3M公司就规定,董事必须在3年任期内,拿出两倍于其聘用费的自有资金投资于公司的股票。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高管以企业和股东的利益为代价中饱私囊,压制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阻碍生产力的提高,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制度性改革,把高管薪酬与企业和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对高管的现金年薪加以限定,把绩效奖作为高管薪酬的主体,企业只有实现利润增长目标才授予高管一定份额的股权,并“质押”股权一定年限,促使高管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

  文/刘植荣

  作者简介

  Introduction

  独立学者,媒体评论员,专栏作家。历任某军事院校教研室副主任,世行埃塞俄比亚项目办公室主任,非行喀麦隆项目协调员。曾就读于法国巴黎第七大学。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改革报》等报刊发表文章数百篇,出版《圣经中的人生智慧》、《85%的人应该涨工资》、《美国历届总统竞选辩论精选》、《美国20世纪经典演讲100篇》等著(译)作1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