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呈三大亮点人才要引得来留得住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日期:2017-12-28 浏览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为最大限度激发人才活力,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涉及多项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新举措。

  记者注意到,此后多地跟进出台新政,着力健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推进事业单位人才管理体制改革。8月中旬,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外公布。这份意见进一步提出,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允许高校科技人员有条件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其人事关系将可保留3年。

  公开招聘、编制使用、职称评定自主权限扩大

  《意见》指出,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

  “近几年,尽管一些地方在人才管理体制上加大改革力度,但用人自主权落实不到位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江苏省组织部门基层干部赵光亮注意到,不少地方人才工作仍主要依靠“政府推动+行政主导”模式,市场力量调动不足,政府唱“独角戏”的问题突出。

  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锐看来,政府对高校、科研院所人事管理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对单位编制、岗位总量、岗位设置、招聘、职称、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人员调配权等统得过严过死。人才不能得到合理配置,不能在自由竞争中优胜劣汰,不仅不利于提升科研创新效率,更难以冒出“高精尖”人才。

  “用人者,己也。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应该说,在什么时间、什么条件下用什么人以及怎样用人,用人单位最有发言权。随着《意见》的出台,一些地方在今年已经迈出坚实步伐,为事业单位自主用人权限松绑。

  8月初,吉林省委组织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扩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自主权。按照规定,对于5类高层次、高技能或急需紧缺人才,在事前备案的前提下,可随时自主发布公告、自主开展招聘。而对于特殊人才和基层人才,可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招聘条件、确定考试方式。

  6月,北京市出台文件表示,将全面保障和落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职务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用人自主权。7月召开的河北省科技创新大会提出,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用人自主权,支持自主调剂使用编制、自主评审职称,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创业、兼职取酬。

  在浙江,基层医疗单位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已经下放,而且职称外语、论文、科研等不作为评价的必备条件。湖南逐步将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扩大高校用人自主权,着力为高等学校创造宽松的人才成长环境。

  “评用脱节一直是职称制度问题的一大弊端。政府管得太多,用人单位缺乏自主权,造成了‘用的评不上,评的用不上’。”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吴江认为,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等有条件的单位,要鼓励他们自主评审,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在评定方式上也可以更加灵活多样,允许一所一法、一校一法,用不同的尺子去衡量。